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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2. 法規標準
        3. 政策標準
        4. 淄博法規
        5. 正文

        淄博市城市供水經營許可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城市供水行業管理,加強對城市供水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城市供水行業健康持續發展,保障公眾利益和供水安全,根據《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
        ? ?
        ?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本細則。

        ? ?本細則所稱城市供水企業,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個人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供水企業。

        ? ?第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取得《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

        ? ?新設立的城市供水企業、外地外行業參與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投標的企業,必須首先取得《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參與城市供水和特許經營權投標。

        ?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經營許可的管理工作。

        ? ?第五條 城市供水經營許可實行分級管理。

        ? ?按《山東省城市供水企業經營許可標準》規定,城市供水企業的經營許可等級分為一、二級。

        ? ?符合一級企業條件的城市供水企業,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建設主管部門核發《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符合二級企業條件的城市供水企業,經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

        ? ?第六條 申請城市供水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有良好的從業經歷和業績;
        ?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服務、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企業經營管理、技術管理、財務管理負責人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和業績,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
        ? ?(三)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及服務承諾,有完善的產品和服務質量管理體系;
        ? ?(四)有健全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搶險搶修預案,具備 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檢測和搶險搶修、應急處置能力;
        ? ?(五)無行業不良記錄,未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或群體性投訴 事件;
        ? ?(六)符合城市供水規劃;
        ? ?(七)有穩定的水源,并取得取水許可證;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企業必須有穩定的飲用水水源,并取得衛生許可證;
        ? ?(八)符合規定的供水規模;
        ? ?(九)有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常規水質檢測能力;
        ? ?(十)供水水質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范;
        ? ?(十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 ?第七條 申報一級經營許可的城市供水企業須具備《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以下簡稱《標準》)規定的42項常規水質檢測能力,申報二級經營許可的城市供水企業須具備《標準》規定的9項常規水質檢測能力。

        ? ? ?第八條 申請城市供水經營許可的企業應提供下列材料四份:

        ? ? (一)《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 ?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章程,企業法人代表和安全、技術、經營、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身份證;
        ? ? (三)企業經營、管理、服務規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應急預案、搶險搶修預案和水質異常應急預案;
        ? ? (四)企業擁有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社會 保險憑證,企業關鍵人員和需持證上崗人員上崗證書、社會保險證明;
        ? ? (五)專業機構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
        ? ? (六)為保證企業正常運行,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所必須配備的檢測儀器、設備,搶修機械的購置憑證;
        ? ? (七)資質機構出具的三個月內的水質檢測報告;
        ? ? (八)供水系統簡介及平面圖;
        ? ? (九)需要出具的其他證件、資料。

        ? ?第九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申請辦理經營許可的供水企業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上述資料。

        ?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須在5日內做出初審決定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決定或直接接到城市供水經營許可申請后,須在20日內做出審查、審批決定。

        ?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供水經營許可評審委員會對申請的城市供水企業進行評審。

        ?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評審委員會的意見,決定是否批準城市供水企業的經營許可申請。
        ? ?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第十一條《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 企業需要延續經營許可的,應當在《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提出申請,延續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與第一次辦理經營許可申請相同。

        ? ?第十二條 對取得《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的供水企業實現年檢制度。企業應當在《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年檢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 ?(一)公用事業經營年檢申請表;
        ?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三)上一年度會計報表;
        ? ?(四)有水質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三個月內水質檢測報告;
        ? ?(五)需要出具的其它證件、資料。

        ? ?第十三條 建立城市供水企業生產經營服務報告制度,城市供水企業應將下列事項向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 ?(一)每月5日前,報本企業上月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報表;每年1月31日前,報告本企業上年度的生產經營等情況;
        ? ?(二)每月5日前,報本企業上月度水質檢測報告;
        ? ?(三)對公司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 ?第十四條 已取得《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的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轉讓、出賣、租賃的,應當在上述行為生效后30 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 ?分立、合并、轉讓、租賃后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

        ? ?第十五條 已取得《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的 企業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依據本細則辦理城市供水經營許可時,嚴重瀆職、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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